假如香港居民A和香港居民B共同设立香港居民合资公司C,C持有内地子公司D100%股份,如果C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否以A和B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为由,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来源:税台网 人气:948发布日期: 2018-09-06 作者: 蒙司长

 蒙司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其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应为一人。该例中,A和B均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不能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会热点问题问答 蒙司长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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