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需要视同销售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79发布日期: 2019-03-19 作者:兰溪

一、结论

不需要视同销售。


二、分析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注意:未形成产品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冲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仅产品中对应的材料成本不得加计扣除。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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