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购入房产,请问计算契税的计税价格是否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税台网 人气:779发布日期: 2018-10-09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如果您公司购入的房产成交价格中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不得剔除。


二、分析

因为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如果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第一条:关于计税价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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