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沪市上市)首次实施了股票期权(可交易)的股权激励计划,约定可转让,激励对象均为境内居民,不涉及境外非居民问题。由于是第一次实际处理该项业务,请老师具体指导一下,我公司对激励对象代扣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请附上文件依据,以便对照实施,谢谢!

来源:税台网 人气:969发布日期: 2018-10-13 作者: 老税官

一、结论

1. 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 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3. 实际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缴纳。

4. 贵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分析

1. 注意两个前提条件:贵公司符合这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该股票期权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二是授权时约定可以转让。

2. 注意两个代扣时点:取得时的授权日(工资薪金所得)、取得后的转让日(财产转让所得)、实际购买时的行权日(不再缴纳);

3. 注意三个资料报送时点: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备注: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废止。税率表以应税所属期的当期有效的税率表为准)。

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第五条规定,(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第六条规定,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老税官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