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按我公司全部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定比例予以返还,我公司再发放给每名员工,请问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706发布日期: 2018-10-13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如果返还的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并且是奖励给办税人员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返还并全员发放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手续费)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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