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6月开业,当月销售额为4万元,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2018年二季度因为只有6月份,所以当季销售额并不超过9万元,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优惠。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27发布日期: 2018-10-20 作者:木星

一、结论

不能享受。


二、分析

因为你公司二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所以应该按照实际经营月份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6月份销售额超过了3万元,所以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六、其他纳税事项(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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