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请问向海关报备产品单耗,只报备这个产品所使用的国外用料还是产品的整体用料?

来源:税台网 人气:907发布日期: 2018-10-24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您公司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料件的单耗。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二、分析

根据现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

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相关单证。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二)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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