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会代收一些费用,请问这些代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836发布日期: 2018-11-03 作者:木星

一、结论

包含在房价内的代收费用作为公司的收入,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房价外另外收取的代收费用,可以不作为收入,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分析

代收费用通常都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收取的,这些费用有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有的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

含在房价内的代收费用,是作为收入来核算的,这种情况下,代收的费用就是以收入来计税的,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不包含在房价内的代收费用,不作为收入对待,也就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财税字[199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税发[2007]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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