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第三季度发生以下业务各项收入分别核算如下: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8万元,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7万元,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不含税收入1.5万元,请问是否享受小微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结论
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5%=1万元;销售货物8万元按季度未超过9万元,可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提供建筑服务和出租不动产收入7+1.5=8.5万元由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分析
转让自建的不动产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在《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填入200000元;
销售货物8万元在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填入80000元,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填入80000元;提供建筑服务和出租不动产收入7+1.5=8.5万元在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填入85000元,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填入85000元。
三、注意
一是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才能分别适用小微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是销售不动产不属于小微免征增值税范围,应单独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税海微波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