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未列明价款或报酬的应税合同应该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来源:税台网 人气:784发布日期: 2018-11-30 作者:张亮

一、结论

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结算价格或报酬确定。。


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改变了原条例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由“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的方法,调整为: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实际结算价格或报酬确定。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张亮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