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一、结论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规定:“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由于“购销合同”是按购销金额0.3‰贴花,而“加工承揽合同”是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因此两者存在一定的税率差问题。如果委托加工合同中不能严格区分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话,按照从高原则,按合同总金额的0.5‰贴花。
三、建议
实务中,委托加工合同非常常见,为了避免缴纳“冤枉税”,纳税人应该在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避免被税务机关多征“冤枉税”。
四、税法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规定:“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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