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货物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833发布日期: 2018-09-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9-05

解答:企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查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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