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755发布日期: 2018-12-03 作者:刘海湘

一、结论

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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