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购房客户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由银行将客户的购房贷款直接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账户内,是否可以视同为是直接收款方式?客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支付房款,是否可以视同为直接收款方式?开发企业能否以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税台网 人气:847发布日期: 2018-12-1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4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1.贵公司在预售阶段收到的预售款可以直接开具不征税发票。2.客户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支付房款,是直接收款方式。3.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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