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间商,募集了一部分个人资金作为公司一个项目的投资资金,这个项目未盈利,现有些人撤资要提成,因这项目亏损,所以我们不分成给他们,但要支付利息,这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税率怎么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你司支付利息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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