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销售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方法,现可否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付款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0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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