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甲,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后,再由中介公司转租给纳税人,租赁合同齐全,此类情况纳税人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来源:税台网 人气:513发布日期: 2019-02-2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5

如果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与纳税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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