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起就满足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是当时未计提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补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7—31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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