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司在海口承包经营企业食堂,请问如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和所得税,是需要办理外经证,然后,在海口预交,再在郑州税局汇算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502发布日期: 2019-08-1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时间:2019-08-16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 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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