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拥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系5年前从一个人股东c处购入,当年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400万元,c占100%,我公司即与c按注册资本1000万的金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报工商部门审批并最终成交;但当年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局认定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将转让价核定调整为1400万元, c个人按税务局核定调整价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然而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会计账面仍按10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帐。a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c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所得税申报记录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备查。 目前我公司在办理第二次股东变更登记时,就本次股权转让计税成本是应按1400万元计算还是应按1000万元计算发生了歧义。 请问:企业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时的股权计税成本应该是多少?政策依据是什么?本次股权转让计税所得是按1000万元还是600万元确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62发布日期: 2019-08-23 作者: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

来源: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  发布日期:20190823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宁波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