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公司专门从事旅游和疗养服务,总局减税降费咨询专区答复“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像我公司这种先收取客户旅游或者疗养费,之后全程为客户安排吃住行的业务,途中为客户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船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发布日期:2019—09—1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公司这种先收取客户旅游或者疗养费,之后全程为客户安排吃住行的业务,途中为客户购买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船票不属于抵扣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具体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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