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债券差价收入”作为“经营所得”还是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2)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债券利息作为“经营所得”还是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9—20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请您按照文件结合您的经营行为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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