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筹建期间,开发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若能扣除,什么年度可以加计?

来源:税台网 人气:951发布日期: 2019-09-2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9092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筹建期间研发费用计入筹办费中,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