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两家法人组成的投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3季度申报纳税时发现申报系统中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该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应该缴纳,因此不应该申报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作为法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应申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应删除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维护的企业所得税税种?

来源:税台网 人气:728发布日期: 2019-10-2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1021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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