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一家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二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来源:税台网 人气:633发布日期: 2020-07-1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今年31日至12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财税201913号通知第一条和2019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二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75万元[(25×3%=0.75)],填写在第18小微企业免税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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