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吗?(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来源:税台网 人气:325发布日期: 2021-12-3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答: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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