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管道运输企业,实行的是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在退还增值税的同时,已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一并退还?

来源:税台网 人气:916发布日期: 2018-07-24 作者:张亮

一、结论

不可以退还已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分析

因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仅仅是针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而非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即征即退政策是先征收增值税再即时退还增值税,这说明增值税是要先征收上来的,既然是征收过增值税了,那么,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要同时缴纳的,而退还增值税仅仅是针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而非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不予退还的。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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