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注册地是某市的市区,施工地是某市的县城,增值税实行在施工地预缴的政策,预缴时税务机关同时按照县城适用税率5%缴纳了城建税,但是,我公司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为7%,那么, 我们回机构所在地以后,是否要不交地区的税率差?
一、结论
不需要补交城建税。
二、分析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施工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又是以“实缴”两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
因此,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缴纳增值税的地点确定纳税地点。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张亮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