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利用持有资金购买定期了五个月的保本理财,理财合同约定了是五个月到期一次付息。请问这笔业务要缴纳增值税吗?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每个月计提时还是实际收到款项时?

来源:税台网 人气:938发布日期: 2018-08-02 作者:兰溪

一、结论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约定了支付利息的时间,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按五个月到期实际收到利息确定。


二、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持有资金购买定期保本理财,所获得的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约定了支付利息的时间,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按三个月到期实际收到利息确定。


三、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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