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利用微信小程序发放红包给个人,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962发布日期: 2018-06-02 作者:税海微波

您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微信红包,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公司法人代表或老板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发放的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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