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已缴纳印花税),但尚未履行完毕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08发布日期: 2019-03-11 作者: 张亮

一、结论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分析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其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改变,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来概括承受,并没有发生新的应税行为,所以,税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张亮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据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