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已缴纳印花税),但尚未履行完毕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一、结论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分析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其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改变,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来概括承受,并没有发生新的应税行为,所以,税法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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