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款项,90天内交货,交货当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70%。现在合同生效当天甲方支付了100%的款项,请问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是否实质上已经变成了直接收款的方式?

来源:税台网 人气:871发布日期: 2018-08-17 作者:苏茉

一、结论

纳税义务是货物发出当天。收款方式并没有变成直接收款,而是变成了预收账款方式。


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甲方早于约定的发货时间付款,属于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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