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给一方,如何征免各税?
一、结论
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都不征收。
二、分析
(一)契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离婚财产分割不征收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离婚产权过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因离婚分割财产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因此离婚财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畴。
三、政策依据
《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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