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伟
魏民 记者: 康晓博 发表日期:2020年7月14日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不少纳税人由于对政策理解掌握程度不够,导致频频发生税务风险。日前,本报记者与环保税专家共同梳理部分钢铁、化工、火电和垃圾处理企业环保税申报信息时,发现三个税务风险出现频率高,分别是信息申报不准确、未按规定开展监测和免税凭证不足。建议相关企业掌握上述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风控措施予以防范。
风险点一:
信息申报不够准确
纳税申报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环节。企业在申报环保税时,基础信息不全、信息不准,甚至错误申报税收优惠等情况较为普遍。
◎典型案例◎
A企业有排污许可证,许可证许可的水和大气排放口共10个,其中有2个排放口安装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A企业在进行基础信息申报时,只申报了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2个排放口,其他排放口没有申报。
B企业暂时没有排污许可证,其进行基础信息申报时,只申报了水和大气排放口,没有对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申报,也没有对噪声源进行采集申报。
C企业是一家火电企业,其排放不符合所在省份制定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享受减税优惠。但是,该企业没有按环评或者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而是擅自降低排放标准值进行填报,申请享受了减税优惠。
◎风险分析◎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A企业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水和大气排放口共10个,但其只申报了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2个排放口,忽略了其余的排放口,显然不符合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此外,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还应对噪声源进行信息采集申报。B企业只申报了水和大气排放口,忽略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的基础信息申报,也未对噪声源进行信息采集申报,不符合规定。
C企业则是典型的信息申报错误。《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设置了每一个排放口税源的应税污染物执行标准和标准浓度值,这是申请环保税减免的依据,而排放标准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必须达到的,超标排放将被处罚。企业的排放标准在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证中均有要求,不能不填报,更不能随意填报。
◎风控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倘若环保税信息申报不准确,会直接导致少报、漏报排放口及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产生少缴、漏缴税款风险。实际上,A企业、B企业和C企业之所以出现信息申报不完整或申报错误,最主要的原因是对政策不熟悉,相关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从实操角度来说,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进行基础信息申报时,应仔细核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排放口和排放标准,确保不漏报、错报;暂时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如果暂时不在发放排污许可证范围内或者没有达到申请要求,则要根据企业的相关环评审批验收及实际排污情况,如实、完整地申报应税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排放信息及排放标准,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税款风险。
风险点二:
未按规定开展监测
监测数据是环保税应税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重要的计税依据。倘若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就无法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然导致计税不准,少缴、漏缴相应税款。实务中,监测范围不全、监测频次不合规等风险也非常普遍。
◎典型案例◎
D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但其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仅对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按季度进行了监测,忽略了其他污染物监测,纳税申报时也没有对其他污染物进行申报。
E企业采用委托监测方式,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范围对全部污染物进行了监测。其主要排放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每季度监测一次,但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监测频次是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E企业根据监测报告的数据申报了环保税。
◎风险分析◎
D企业与E企业实际上都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产生了税务风险。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根据上述规定,D企业忽略了对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导致其他应税污染物环保税申报缴纳没有准确依据,不能准确判断税源,不能准确筛选税目,也没有使用其他方法计算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产生了较高税务风险。
E企业对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E企业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是每季度一次,因此相关监测数据可以用来申报。企业一般排放口的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是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相关监测数据只能在开展监测工作的那个季度使用,其他季度不能再使用该数据进行申报,但E企业却根据半年或一年一次的监测报告进行了申报,导致计税依据不准确。
◎风控建议◎
鉴于监测数据的重要性,纳税人必须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监测。实务中,开展监测一般有两种方式: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企业如果自行监测,需要注意的是,自建化验室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这样自行监测的数据才可以用于环保税的计算;如果进行委托监测,应当按税法规定的监测频次及监测内容开展监测。如果企业没有自行监测能力,也没有开展委托监测,则应严格遵照上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纳税人选择监测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时容易出错。《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纳税人在开展监测时,要合理选择监测的应税污染物种类,不能想当然地只监测三种常规污染物,而应对每一排放口各污染物的当量数进行排序,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开展监测。
风险点三:
享受免税凭证不足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从审批改为了备查,这在大大方便纳税人的同时,也要求纳税人必须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做好相关凭证及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随时留存备查。实务中,不少纳税人申报享受环保税免税优惠时,普遍忽略了相关凭证及资料的收集、保管、提供等工作,存在很大风险。
◎典型案例◎
F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粉煤灰和炉渣等应税固体废物,该企业将粉煤灰和炉渣销售给某商贸公司,但其未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也未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相关资料,就直接申请享受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保税优惠。
G企业是一家生活污水处理厂,对氨氮、总磷、总氮等安装了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同时通过委托监测的方式,对其余污染物每个季度检测一次,所有污染物均不超标。据此,该企业申请了环保税免税优惠。
◎风险分析◎
F企业与G企业都由于免税凭据不足,出现了享受优惠不合规风险。
根据政策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申请环保税免税等优惠。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F企业没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也未按规定设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相关资料,无法证明粉煤灰和炉渣被综合利用,因此无法申请免税优惠。
G企业也因为缺乏必要资料,难以合规享受免税优惠。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G企业对其余污染物每个季度才监测一次,缺乏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因此不符合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
◎风控建议◎
相关凭证及资料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主动增强合规管理意识,做好凭证及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在检查时缺乏相关资料,就缺少了适用优惠政策的依据,发生享受优惠不合规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环保税减免优惠由于常涉及多个部门的政策规章,因此纳税人既要充分掌握和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也要参照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等制定的规章,完整、准确地收集、保存、提供相关免税凭证和资料。此外,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当统筹考量规划,将财税工作置入业务流程前端,方便财税人员及时做好台账、收集资料,这样才能更游刃有余地享受优惠,也可以有效避免事后难以收集相关资料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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