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美优胜综合整理 作者:美国房产 发布时间:2018-01-24
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对S公司进行案头分析、辅导约谈和情报交换等措施,追缴108名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3608万元。成了广东省最大一笔通过对外专项情报交换补征的税款。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通过情报交换、约谈和实地访查等方式对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收益进行调查,成功补税24760万元。
01
S公司隶属境外某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在全球有20家工厂,S公司是其中一家。2014年10月,东莞市地税局对全市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展开排查分析,发现S公司每月申报境外人员20人左右,职务均为中层,平均月工资1万多元,明显偏低。同时,这些人员的境外收入为零,不合常规。针对这些疑点,东莞市地税局迅速联合S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过东莞市地税局基层分局税收管理人员出面,对境外财务人员讲法规,说流程,核对数据,对企业财务人员做了大量辅导工作。最终,该公司申报的境外人员平均年薪从10多万元升至40多万元,之前没有申报个税的,其中1人的年薪高达1000多万元,年纳税额300多万元。该公司共计补扣缴境外人员2011~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3608万元。
具体事由
在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掌握S公司的税务登记、经营状况等基础数据后,专案组向该公司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围绕有关国际税收概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规定等内容,专案组对S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其集团财务总监等人展开了3轮约谈,企业最后承认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对已有申报记录的55名境外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470多万元。
专案组并未到此为止,而是加强与有关专业机构信息互通,拓展境外人员来华工作的信息源,充实国际薪酬数据库,掌握S公司所在行业和境外人员的工资标准。经过广泛取证和深入分析,专案组发现S公司补申报的人均工资水平仍然偏低,于是向市出入境部门发出协查函,了解该公司境外人员的出入境情况。同时,专案组通过查询企业网站信息得知,S公司是其境外集团的3个管理机构之一,肩负行政、生产和人事管理重任,而从其申报的人员构成及人数来看,应该不足以承担如此重担。
由于S公司称已经全员申报,而其境外员工的境外企业支付部分收入无法核实,专案组经请示上级机关对外发出专项情报交换请求。收到情报交换请求后,境外税务部门很配合,及时到S公司的集团公司核查,并在不久后反馈了该集团公司的有关工资支付及经营情况。
这时,专案组重新约谈S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其集团财务总监,对方补缴税后以为事情已经完结,再被约谈显得很意外,但坚持称已经足额申报。专案组告知已经掌握企业境外人员的境外收入情况,且知道其集团公司正在筹备融资上市,如果发现企业人员没有足额申报个人所得税,除了补税和罚款外还会对集团公司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一周后,S公司与税务机关联系,承认隐瞒了公司境外人员境外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及部分境外雇员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并表示会配合税务机关足额补缴税款。
东莞市地税局副局长陈云璋表示,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不断发展,资金、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国际避税行为也日渐突出。由于对临时来华人员在我国境内的逗留时间难以掌握,对境外人员的境外收入难以核实,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一直是我国涉外税收管理的难点。
本案的成功查处表明,国际情报交换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力武器。他说,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除了要灵活运用征管系统及第三方信息,掌握各行业分国籍的工资制度和薪酬标准,更要充分利用税收协定和税收安排中有关情报交换的条款,与境外税务机关开展情报交换,解决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压缩纳税人跨境不良税收筹划的空间。
02
2013-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正确运用居民纳税人须负全面纳税义务的原则,抓住关键证据,就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收益进行调查,成功补税24760万元。该案例是我国极少数个人所得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例,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界定境外SPV公司背后居民个人股东纳税义务进行反避税的案例。
具体事由
2009年至2010年,南京某境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其BVI离岸公司FA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6500万股、5700万股,累计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发生股权转让时公司境外架构图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公司组织架构在境外上市企业中属于相对简单、清晰,没有采用红筹上市时流行的双BVI架构,也没有在境内外公司间加入香港层(可能是因为在2007年上市,当时的税法下WOFE向境外公司分红无须缴纳股息的预提所得税)。但为了问题分析的清晰性,我们将其中不相关部分进行剥离,并将两次股权转让情形加入,则组织架构图如下:
目前,对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是基于《国税函(2009)698号》确立的通则——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将中间层“穿透”进行征税。但是,本案是个人间接股权转让,上述规则显然不能适用。
稽查情况与分析
1)股权转让的征税逻辑有二:
方法一是依据来源地原则,确定该股权转让的所得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据以征税;方法二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全球所得进行课税。
本案中,我们注意到虽然表面上该股权转让是BVI公司FA转让其持有CAYMAN公司Y的股权,但是Y公司是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境外注册公司,这种公司虽然在离岸地注册,但仍有可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管理机构原则认定为中国居民公司。
那么,该转让行为则变为非居民公司FA转让居民公司Y,进而可以确立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风险因素段的风险提示可以印证我们的推测:“大多数本公司董事和行政人员均居于中国境内,而本公司的资产及上述人员的资产几乎全部在中国境内。”
但是据此处理也有明显的缺陷:
一是所得税法相关文件仅在法和条例中有概括性规定,而无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是认定后,在对FA公司转让Y公司的财产所得进行征税后,仍然无法回避FA公司是否对管理层股东分配以及对其征税的问题。
三是认定后,Y公司由非居民纳税人变为居民纳税人,由有限纳税义务转为全面纳税义务,需要面临极其复杂的税务问题,而现有文件并无明确,为企业的遵从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都带来重大不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调查组决定采用方法二——虽然FA公司对Y公司是非居民间转让,但FA公司背后管理层股东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如果FA公司就减持收益向其分配,中国税务机关应行使税收管辖权。
2)间接转让调查与证据搜集
由于问题被转化为对“大股东被分配股息进行征税”,调查重点及证据收集转向“FA公司是否向管理层股东进行分配?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
证据的搜集途径一般包括:情报交换、利用网络搜集公开信息、企业实地核查。经过查找,我们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布Y公司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发现重要信息,离岸公司资产已大大减少。
如该公告披露,该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除持股外一般不进行其他经营,故可以推理得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对股东的分配。我们同时调取了近几年这14个股东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没有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锁定了涉税风险点。
3)详细约谈方案与实地核查
通过对公告的全景式梳理,我们针对不同企业存在的不同风险分别拟定了针对性的约谈方案,一是事先了解被约谈人员的基本信息与角色地位,二是设计谈话主题与具体谈话方式,对层级高影响大的高管由市局处长带队约谈,以示对被约谈人的尊重,三是谈话分工上设置主谈和辅谈,四是设计被谈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方案。
如在本案中,我们围绕“FA公司减持的钱去哪里了”这一关键疑点信息,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企业相关人员承认有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的事实,但首先辩称:FA公司为管理层私人公司,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之列,上述披露是财务人员误填所致,并要求提供数份F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我方认为企业陈述可能并不真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经企业内部层层审核,以上市公司严格的内控体系发生错误概率不高。但我局也没有断然否认,提出只要企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开网站上对上述公开信息进行更正,我们将采信公司说法。
在对另一个企业主管人员约谈时声称:这部分减持款皆留存在FA公司账上,未对股东做分配。其2012年增持,即用公司账上减持获得资金直接增持。未分配给股东个人。我们提出能否提供FA公司资金流以证明高管的说法时,企业表示无法提供,案情一度陷入困境。
根据调研计划,围绕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变化,我们对企业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中我们要求凡是与股权及其分配有关的信息都不放过,进行记录与分析,并与我们前期梳理绘制的股权结构相印证。
此案中,我们在众多的财务资料与内部报表的实地核查中,发现了2009、2010年两年FA公司减持收益分回的内部报表,表中显示:2009年有7人,2010年10人,减持收益部分已汇回国内,并且根据外管局的要求,必须提供完税凭证方能取得这部分境外汇入款项,这部分收益已经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一证据表明,FA公司已经对股东做了分配,有部分减持并未汇回国内而留在了股东境外的帐户上了。调查有了突破性进展。
本案中在与纳税人进行了多轮的交涉后,在证据与事实面前纳税人承认了FA公司减持收益分配的事实,纳税人以为只要钱不回来就不用申报缴纳税款,所以造成没有申报,在与我们多次交谈中对税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并表示配合税务机关处理。对股东境外减持应纳税款进行申报入库。经计算,应税金额为32110万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交款7350万元,应补缴税款为24760万元。
春晓de税悟点评:
税收主权向来被视为是一国不愿意被轻易让渡的一块领地。如案例所描述,我国税务机关发现某企业有境外避税嫌疑,会启动情报交换程序,从境外获取确切情报,进而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我国目前已经为执行税务情报交换进行了以下的准备,使得跨境情报交换有了可操作的依据。
1.在2016年9月6日,G20杭州峰会公报中声明,G20将继续支持国际税收合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并促进增长,包括推进正开展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合作、税收情报交换、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和税收政策等,以促进增长,提高税收确定性。
2.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为金融账户的自动情报交换提供操作层面的依据。
3.2017年5月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这标志着“中国版CRS”终于落地。
4.2017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2017】278号),为银行业的落实提供具体要求,成为国内监管部门在提升跨境账户透明度、打击跨境逃避税。
从中可看出中国正在逐步完善跨境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这不仅仅是税收征管的手段延伸,更是税务机关充分运用情报交换手段,掌握跨境交易的真实信息,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新的情报交换机制下,企业和个人境外避税信息将很难隐藏。合理合法纳税,做到该交税一分不少,可以省的税一分不多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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