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日期:2020年8月17日
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印发,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协定执行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的,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是否构成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定义所称“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答: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常设机构定义所称“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首先,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其次,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第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疫情防控期间改为居家办公属于间歇或偶发行为,则这种临时居家办公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定义所称的“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的个人,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此类活动是否属于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等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情形?
答: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活动,如果代理人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经常”一语,要结合合同性质、企业的业务性质以及代理人相关活动的频率等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改为居家办公,在位于中国境内的居家办公场所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雇主名义签订合同,通常情况下,此类活动属于偶发行为,不满足经常性要求,因此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个人在疫情发生以前,即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或者在疫情发生之后改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境外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则不属于上述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情形。
3.受疫情影响暂时停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在计算该项目持续时间是否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时,是否可以扣除停工时间?
答: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的,构成常设机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计算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对于“因故(如设备、材料未运到或季节气候等原因)中途停顿作业,但工程作业项目并未终止或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等也未全部撤出”的情形,应持续计算其连续日期,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的日期。
受疫情影响,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上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造成建筑工程项目全面停工,这种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扣除中间停顿作业日期的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情形。比如,某建筑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按原工期计划应不会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建筑型常设机构时间门槛,但受疫情影响,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部撤出场地,造成项目暂时全面停工,导致实际工期最终超过时间门槛,在计算该工程项目持续时间时,应允许扣除仅因疫情影响造成全面停工的日期。
4.疫情防控措施使得部分企业高管的决策地发生变化,这是否会改变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从而改变税收协定下的企业居民身份?
答:许多税收协定中规定,当企业同时构成缔约双方各自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应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其仅为缔约一方税收居民,并据此适用税收协定。在判断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包括高管决策所在地在内的多方面因素,在考虑决策地时,应考虑其通常作出决策的地点,而不是在特殊时期(比如疫情期间)的决策所在地。因此,疫情防控措施下高管决策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导致对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评判的改变,不会影响根据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断的其税收协定下居民身份。
5.疫情防控措施使得部分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可能会出现同时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双方各自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的情形,这种双重居民个人身份问题如何解决?
答:构成双重居民个人的,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双重居民个人加比规则解决,通常依次按照个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等标准判断其仅为缔约一方税收居民。
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而非为了某些原因临时逗留。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
根据上述规定,疫情防控措施下个人居住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造成个人永久性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改变,因此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通常不会发生改变。
6.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遇到上述问题,如协定缔约对方税务机关对于协定条款的理解或执行与上述问答口径有所不同,造成双重征税或其他涉税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答:如遇上述情形,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有关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由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7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4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40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1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0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6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4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7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2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3140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99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6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8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46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25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