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我局依法对部分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2018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8年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2月22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2月22日。
二、2018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8年4月5日-7日清明节放假调休3天,2018年4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18日。
三、2018年7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法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7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7月16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7月16日。
四、2018年9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法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9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9月17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9月17日。
五、2018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2018年10月1日-2018年10月7日国庆节放假调休7天,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4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4日。
六、2018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
因法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2月17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2月17日。
七、其他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无需调整
2018年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等的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均为当月15日。
对以上纳税申报期限的调整,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的,以重新调整后的通知为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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