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3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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