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一年一度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国税局要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通报和总结上报等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国税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成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税政、征管、征收和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宣传辅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大对《办法》、《规程》及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内、对外的汇算清缴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国际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计算机操作水平。汇算清缴期间,基层国税机关的汇算清缴人员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夯实管理基础,确保汇算面为100。要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指导企业准确填写年度申报表,熟练操作相关软件,正确调整纳税事项,按时进行年度申报,不断提高企业的自核自缴水平。
(三)分步进行审核。在申报受理阶段,应重点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包括主表、附表和各项附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完成一般性审核。经审核无误的,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受理企业申报,并将企业申报纳税资料及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汇算清缴;不符合要求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将有关资料退回,由企业更正后再次进行纳税申报。在汇算清缴阶段,应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重点把好计税收入认定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关、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关、减免税资格认定关及缴纳税款核实关等五关,切实提高申报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四)认真组织会审。在向省局汇总上报前,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好所属各县(市、区)国税局汇算清缴的会审工作。要组织既精通非居民税收政策、又熟悉会计制度的税务人员,采取逐户检查、内外并举的做法,认真检查每一户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每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的汇算清缴工作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程序是否到位,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纳税调整是否准确等,发现疑点和问题,及时核实或纠正,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五)按时总结上报。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认真撰写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完整、准确地编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经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连同汇算清缴电子数据逐级进行上报。各市国税局应于7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报表、电子数据及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文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办法》和《规程》中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相关文书电子文档的下载地址为:省局FTP/local/国际税务管理处/非居民税收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证单书。
三、各地在执行《办法》和《规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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