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孟超 发布时间: 2016-03-11
目前,涉税中介机构给企业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良莠不齐,有些看似高明,却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其中不乏一些“馊主意”。
近日,笔者参与对某外资汽车销售企业M公司的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发现M公司主营业务为批发、销售境外母公司生产的汽车,其在境内有多个经销商,企业为了激发经销商的积极性,每年都会推出各种名目的奖励活动,经销商将这种奖励定义为“返利”。笔者发现,M公司给经销商的奖励,与一般意义上的返利不同——所有奖励都不采用直接返现的形式,而是在经销商采购下一批汽车时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以明折明扣的形式开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进而从应税销售额中将该部分金额扣除。
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普通的商业折扣行为,实则不然。经检查组查阅M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发现两个问题:一是经销商返利花样众多,许多都与其生产经营不存在直接联系,如经销商装修4S店及购买家具的费用可通过返利报销,消费者贷款购买汽车的利息由经销商来还,之后经销商还可通过返利报销等。二是在会计核算上,计提返利是计入预提费用的,然后在年底直接调入主营业务收入借方。这样,原本应列在费用中的开支,到了年底直接变成了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如此做法,存在很明显的筹划痕迹。后来,经销商承认,这是某事务所为其所做的税收筹划。检查组认为,这种折扣方式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偷梁换柱,变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还扣减了应税销售额,少缴了增值税,可谓“一石二鸟”。
对于该行为,企业辩称,所有经销商返利活动都是为了激发经销商的积极性,促进本公司的产品销售,都是与其取得收入有直接关联的。虽然在经销商政策和会计账簿中这项支出都叫做经销商返利,但由于不存在现金支出,都是在车价上提供的折扣,不能定义为真正的返利,而只是普通的商业折扣,抵减增值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是检查组认为,企业除了开具发票之外,不论是其经销商政策、销售合同还是会计科目,对于该行为的定义都采用了“经销商返利”这个名词,绝非一般意义的商业折扣。如果是一般的商业折扣,是不会计入预提费用项下的。此外,从许多返利活动的具体内容来看,返利和企业售车的确不存在直接关联。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早有明确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规定是针对现金支付返利的,对该企业这种做法确实并未明确提及。但换个角度来理解,接收返利的一方不能开专用发票给供货方,其实就意味着供货方支付的这笔返利是不能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应该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检查组认为,企业这种做法导致了增值税款的流失。至于企业所得税,原本不应在税前列支扣除的无关支出通过这种方式也得以扣减,企业所得税款同样少缴了。检查组因此给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处理意见。
税收筹划对企业固然十分重要,但一定要在严格遵守税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建议企业要对一切“馊主意”果断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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