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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关于1995年进口铜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政字〔1995〕198号)和《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财税政字〔1995〕219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或委托报关进口并符合财税政字〔1995〕198号(含财税政字〔1995〕219号)文件规定可以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进口数量的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仍予以先征后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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