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2-2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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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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