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为公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税负,确保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减税红利,我局对我市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度调整,明确了2019年度及以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二、公告主要内容
1.适度下调应税所得率标准。通过计算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每月生计减除费用标准提高1 5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比重的变化,测算出减除费用标准提高,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降低1%左右。据此,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的现行应税所得税率标准进行调整,适度下调了2019年度及以后核定征收适用应税所得率标准。
2.明确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明确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2019年度及以后取得的经营所得的月(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的具体计算公式。
3.规范定期定额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测算月收入30 000元以下的查账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的利润率约为17.8%,考虑到月扣除5 000元费用减除标准等因素,月收入定额约为34 000元以下的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便于征管执行,规定月收入额核定在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纳税人,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 000元的纳税人,按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应税所得率标准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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