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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