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等9个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表。现将相关表样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启用的纳税申报表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办税通道”栏目中的“纳税申报”子栏目,下载安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软件,通过“财行税明细申报”模块对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除契税以外的相关税种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进行纳税申报。
有关契税的纳税申报,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并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的;
(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的。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一〔1996〕54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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