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形,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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