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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号
•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88〕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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