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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局办税表)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作者: 佚名阅读:2176发文日期:2018-08-28
  • 事项名称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请条件

    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0

    四级

    纳税人(实名认证用户)

    1

    二级

    纳税人(非实名认证用户)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4.7.2.14.7.2.66《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空表).doc
    2

    1.网上办理在线填报;2.窗口办理需加盖公章,内容填写完整。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复印件

    1.网上办理需上传原件的电子件;2.窗口办理需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备案或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备案。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4.7.2.14.7.2.66《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空表).doc

    结果样本

    4.7.2.14.7.2.66《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表样).doc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税台注释:此表格来源于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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