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23号公告执行。
二、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相关资料。相关资料不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结合“放管服”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公告主要对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企业报送资料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23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该流程并非是履行备案手续,而是由税务部门受理资料,再将相关资料转请经信委、发改委进行核查过程的资料报送流程。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9号)第二条规定,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相关资料。鉴于我省从2016年开始已实现通过电子平台报送资料,为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因此公告明确该类企业不需将相关资料再单独报送税务机关。
三、施行时间
明确公告施行时间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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