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9-02-02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9年2月2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四种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四种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开展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人工纳税评估工作,对2003年1月1日后,凡具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1、没有或基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要以“四种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2、每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在25份或25份以上,并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是以最大限额或较大数额开具的。
3、增值税纳税情况明显异常的,比如零负申报等。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首先要查核其目前经营情况是否存在等,通过约谈要求这些纳税人将2003年的海关完税凭证等逐月列报清单,税务局逐月核对其纳税申报填列抵扣数,并到海关或通过上级税务局到海关核对这些凭证真伪和缴税数额,一旦发现其存在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或其他有问题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的,应立即稽查处理,补缴税款并停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在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期间发生企业负责人走逃的,要立即报案。同时县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查询出已报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查处。同时将未报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处理。
三、自2004年2月1日起,所有凭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必须附送相应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已备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工作成果以书面形式于2004年3月底以前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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